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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就
日前,網(wǎng)絡上看到一則新聞,某地一村民因抓了102只癩蛤蟆遭舉報后被森林公安抓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逮個癩蛤蟆也犯法?這不僅是當事人的質疑,也是很多網(wǎng)友的質疑。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劃分,癩蛤蟆屬于“三有動物”,也就是說,其屬于保護的范圍,逮癩蛤蟆就是不折不扣的犯法。這樣看來,警方對陳某采取強制措施就是有法可依的了。問題是,這則新聞為何會引起如此 “轟動”,儼然成了普法教材。
想起前段時間媒體上報道的“吃穿山甲”事件,掀起的是軒然大波,所有網(wǎng)友都是義憤填膺地要求揪出兇手,可是到了“逮癩蛤蟆”事件上,卻出現(xiàn)了截然不同的結果,很多人說他太委屈。同樣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出現(xiàn)了如此冰火兩重天的輿論熱議,著實是不應該發(fā)生的。
我們總是認為老虎、獅子、穿山甲這些東西是最珍貴的,是不能亂吃的。我們總是認為小鳥、癩蛤蟆、蛇是不值得一提的,認為這些動物的生命不如那些動物的生命值錢。這其實是錯誤的認知,人沒有貴賤之分,野生動物也不該有貴賤之分。保護生態(tài),保護環(huán)境,保護家園,我們應該拋棄這種“貴賤之分”的認知。這暴露出的其實還是法律普及的缺位。因為在這之前,身邊可能沒有幾個人知道“逮癩蛤蟆是犯法”。
既然法律也保護癩蛤蟆,就應該搞好宣傳和普法,讓人們知道“逮癩蛤蟆”和“吃穿山甲”都屬于犯法的行為。兩者為何境遇不同呢?答案很簡單,普法還差點“火候”。
千島湖新聞網(wǎng) 編輯:程就 王志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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