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島湖鎮(zhèn)的劉女士來電咨詢:2005年3月,45歲的我與本鎮(zhèn)47歲的江先生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xù)。登記前,江先生曾有一套120平米的住房和一份穩(wěn)定的工作,我自己卻空身一人來到他家。兩人再婚后,相互包容謙讓,生活還算免強能過。今年,新的婚姻法出臺了,我提出要將現在這套房子的房產證上加上名字,丈夫卻不肯,他說這套房子是婚前的財產,如要加名字還要經過他女兒的同意。所以請問,我能在這個房產證上加名字嗎?如不能加名字,萬一丈夫比我先過世,我還能住在這套房子里嗎?等我也過世后,我娘家的人或與前夫所生的小孩有繼承權嗎?
記者徐愛梅核實回復:針對劉女士提出的問題,記者走訪了浙江澤道律師事務所章獻彪律師,他認為:首先要確定這套現住120平米住房的權屬,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由于該房屋系江先生婚前購置,因此依法系其個人財產,非劉女士和江先生夫妻共有財產范疇。關于劉女士提出能否在房產證上加名,這實質上為江先生是否同意將其個人所有房屋產權部分贈與給劉女士的問題,此取決于江先生的個人意愿。夫妻之間依我國《繼承法》第18、19條規(guī)定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任何一方依法可以通過遺產繼承方式取得相應的財產權利。當然,夫妻任何一方遺產的繼承人第一順序不限于配偶,還包括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結合劉女士提出的問題,劉女士和江先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對于劉女士的財產,其父母、子女當然同樣享有繼承權。
千島湖新聞網 編輯:葉青 方耀